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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部级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争议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