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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国务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省部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按期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就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说明理由,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及时履行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调解书、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