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五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