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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充实资本实力,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基本原则

(一) 多措并举、夯实资本。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综合运用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提升资本充足水平。 (二) 科学发展、统筹规划。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切实提升资本管理的自主性,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的过快增长。 (三)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应依法合规并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客观反映商业银行的信用水平和资本工具风险特征。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

二、 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

(一) 触发事件 (二) 设定要求 (三) 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 1. 当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 2. 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能够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3. 若对因减记导致的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应在公共部门注资前采取普通股的形式立即支付。 (四) 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 1. 当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 2. 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能够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转为普通股。 3. 商业银行发行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应事前获得必要的授权,确保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能立即按合同约定发行相应数量的普通股。 (五) 损失吸收顺序 1. 不同级别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应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 2. 同级别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启动减记或转股,并按各工具占该级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减记或转股。

三、 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工作机制

(一) 提高资本工具管理的前瞻性 (二) 不断完善资本工具发行机制 (三) 推动资本工具持续创新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