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2019年) 2. 同级别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启动减记或转股,并按各工具占该级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减记或转股。 三、 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工作机制 (三)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2019年) (三) 2. 同级别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启动减记或转股,并按各工具占该级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减记或转股。 三、 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工作机制 (三) 推动资本工具持续创新 银保监会将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持续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及市场机制建设,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同时废止。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