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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2010年) 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的要求,同时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以及所属境外成员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等报告;不需要报送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的要求,同时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以及所属境外成员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等报告;不需要报送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各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说明》、《偿付能力报告因子代码表》、《年度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要求报送监管信息。以上因子代码表和报送说明请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公告栏”下载,或访问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财务监管)下载。各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因子代码表和报送要求的更新信息,调整公司报送系统,确保按时、准确报送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