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3-6号)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13号及相关规定发布以后,陆续收到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为此,我会制定…
(一)
债务人或第三方以保证担保的形式提供了等值的反担保,且债务人或第三方与保险公司之间无关联方关系,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债务人或第三方的长期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级或A级…
(二)
债务人或第三方以质押或抵押担保的形式提供了等值的反担保,且债务人或第三方与保险公司之间无关联方关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
(一)
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小于或等于300BP,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次级债。
(二)
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大于300BP。在赎回日之前,应当将赎回日视为到期日并据此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在本问题解答发布之日后,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适用上述认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