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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银监通〔2007〕2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保监发〔2008〕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