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各级派出机构。 对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犯罪案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