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应当确定牵头联络部门,统筹协调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