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三章 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 第二十一条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 第二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