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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