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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以下简称保监发60号文件)的规定,在签发2… 二、 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印刷的尺寸标准、防伪标准、纸张标准、油墨及印刷质量标准等各项技术要求保持不变,仍按照保监发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 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年份”变更为“2008”字样外,标志颜色和其他字样保持不变。其中: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285C号印… 四、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督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格按照标准印刷,确保颜色、尺寸等各项技术要求没有偏差。 五、 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协调,及时将有关文件转送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附件:1、 2008年度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式样 2、 2008年度便携型交强险标志式样 附件1: 注释:1. 此标志正面的年份为保险到期的年份,被打孔的月份为保险到期年的月份。 2. 此标志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3. 以上栏目由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无效。 票样 附件2: 票 强制保险标志 样200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票 № 0000000000 样保险单号: 号牌号码: 保险期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注: 本标志未经承保公司盖章或涂改填写内容视为无效。请注意随身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