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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2006年) (五)

(五) 对于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或已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例如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监管部门接管等),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