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2006年) 二、 建立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 (一) 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2006年) (一) 二、 建立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 (一) 各保险公司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送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其中,境外保险机构的财务报告应分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境外机构所在国(地区)会计准则编制。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