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4、 许可证原件。 五、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五、 4、 许可证原件。 五、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 (一)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二)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三) 保险公估机构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 保险公估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 保险公估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六)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七) 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