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4、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4、 4、 许可证原件。 (三) 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的文件。 四、 关于保证金管理 (一)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估机构缴存保证金,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当相应… (二) 保险公估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专户存储到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银… (三)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当地派出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应当自投保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报送… 五、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 (一)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二)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三) 保险公估机构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 保险公估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 保险公估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六)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七) 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六、 关于业务经营管理 (一) 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 (二)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当由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授权,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范围。 (三)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真实记载保险公估业务经营情况。 (四) 保险公估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业务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不得做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 保险公估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 附件: 保监会指定的公告报纸 3、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