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2026年) (二)

(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要以整类列管公告的规定为基础,加强对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形势、特点的分析研判,提高案件发现和查缉能力,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运用刑罚手段,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震慑,防止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