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四十、

四十、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114

批发、零售市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16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