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许可证采用新编码规则的通知(2009年) 二、 关于保险许可证采用新编码规则的通知(2009年) 二、 二、 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或有效期满的,在换发新许可证同时使用新的许可证编码。 若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联系人:白京会、石一飞 电 话:010-66286068、6628610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