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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1995年) 一、

一、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国际申请日向依照布达佩斯条约取得了国际保藏单位资格的保藏单位,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