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2、 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七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第七条 2、 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