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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行申请文件的封面应标有“×××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或增发)申请文件”字样。侧面应标注“×××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或增发)申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