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和所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或签字,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纳入招股文件,应提供同意函。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纳入招股文件,应提供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