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领导下开展,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方法,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对日常性的现场检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为主。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等原则,建立并落实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等原则,建立并落实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