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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部部署开展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日常性的现场检查,应当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其中,涉及数据安全的,应当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等工作的,应当在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开展。

对基础电信网络开展日常性的现场检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电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网络空间安全开展日常性的现场检查,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检查的,公安机关会同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将现场检查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