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