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