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2019年)
为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意见合法、准确、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 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枪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一般应具备枪身、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弹药,一般应具备弹头(弹丸)、弹壳、底火、发射药四部分结构。气枪弹虽不具备上述结构,但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
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本规定所称弹药散件,是指组成弹药的弹头、弹壳、底火等。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境外合法企业制造的枪支、弹药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 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
三、 鉴定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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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
-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