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六十五、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六十五、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六十五、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一)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 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四) 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三)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