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部特勤局、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政治部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