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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招标项目为单位,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对于全流程线上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制作电子卷宗的,可以不再制作纸质卷宗。

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