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线上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对下列电子数据进行保存:
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记录;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中标合同;
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函(保单)提交情况;
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提醒的情况;
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
交易中心记录前款所列电子数据时,应当一并记录交易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反映电子数据来源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