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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作出暂停受理新增业务申请、限缩业务范围、吊销经营许可证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于限缩业务范围、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决定,还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国民航局必须充分听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中国民航局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