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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报告;

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或者等效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或者等效协议);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