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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