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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民航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民航局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政策性补贴或者采取其它措拖,帮助企业清偿债务。民航企业的破产,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