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民航企业可自主决定兼并其它企业,无需经过批准。但民航企业被兼并,则需经民航局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可分期偿还或减免。兼并企业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以享受酌情核减上缴利润指标和减息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