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依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可决定或批准民航企业的合并。合并的企业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可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