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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包括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机场和维修、供销、服务等企业。目前已明确为企业性质,但仍执行部分政府职能的省(区、市)局也包括在内。经民航局(含地区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地方、部门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除资产管理及相关的管理办法有所不同外,其它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