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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落实企业资产处置权

民航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主决定一般固定资产的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飞机的抵押、有偿转让,需经民航局批准。机场飞行区不许出租、抵押和有偿转让。机场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关键设备、设施的抵押和有偿转让,需报经民航局批准。

民航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