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