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1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 企业连续2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 对本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