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 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 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