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7. 债务人财产的追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导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时追回债务人财产,切实防范债务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管理人依法主张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等返还所欠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法追回的被违规抽调挪用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项目复工续建,项目无法复工续建的,应作为债务人财产依法分配。 7. 债务人财产的追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导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时追回债务人财产,切实防范债务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依法主张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等返还所欠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法追回的被违规抽调挪用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项目复工续建,项目无法复工续建的,应作为债务人财产依法分配。 7. 目录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