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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刑事裁判中明确为赃款赃物并且能够与债务人其他合法财产相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刑事受害人应当在刑事程序中统一登记并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就前述特定赃款赃物通过刑事程序进行发还。刑事发还不足以弥补全部实际损失的,受害人可就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受偿,但受害人损失并非破产债务人造成的除外。

刑事裁判中明确为赃款赃物并且能够与债务人其他合法财产相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刑事受害人应当在刑事程序中统一登记并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就前述特定赃款赃物通过刑事程序进行发还。刑事发还不足以弥补全部实际损失的,受害人可就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受偿,但受害人损失并非破产债务人造成的除外。

如果赃款赃物与债务人其他合法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的,受害人依据刑事裁判确定的相应损失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