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
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2003年)
-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年)
-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