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