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为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应当对儿童情况进行评估,并与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儿童福利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儿童、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监护人指定的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儿童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
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服务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