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收留、抚养的儿童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儿童有监护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并配合依法做好善后工作。

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死亡证明,并做好遗体处置、户口注销等工作。

与死亡儿童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报案证明、火化证明、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情况记录、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归档保存。